2008年11月11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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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假出生证明 这个养母实在糊涂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1979出生的华兰是开化人(化名),因结婚多年不能生育,她领养了一个刚刚出生的孩子。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情,给她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
  华兰和丈夫结婚4年,非常想要一个孩子。巧的是,今年5月,隔壁村的一对年轻夫妇生了一个女儿后,因感情不和离婚了,孩子归父亲抚养。这个年轻的父亲才26岁,既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又考虑到带着女儿以后再婚也是个问题,就想把孩子送人。于是,华兰与对方达成口头协议领养了女孩。
  可是华兰忘记了最重要的一点。根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华兰和丈夫都未到30周岁,显然不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另外,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征收社会抚养费。华兰的事情很快被当地计生部门查获。因为上述理由,华兰在今年10月被依法征收了5000元的社会抚养费。
  被“罚款”后,华兰想给孩子登记户口。可是孩子并不是自己生的,加上不符合领养手续,华兰想当然地认为派出所一定不给登记入户。正在为此事烦恼的华兰无意中在开化县城的一个电线杆上找到了一张办证的广告。她“灵机一动”,给女儿办理了一张假出生医学证明,然后带上身份证和结婚证到派出所去办理户口登记,结果被民警识破。前几天,华兰因使用伪造证明被当地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2天并罚款500元的处罚。
  “她去办假出生证明的做法,是自作聪明的多此一举。”昨日,记者联系了华兰所在辖区的派出所的教导员。教导员告诉记者,根据公安部和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华兰可以拿着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已收取社会抚养费的证明,然后去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华兰不了解流程也不向有关部门咨询,全凭想当然去办了假证,实在是糊涂。
  华兰总算理清了她领养女儿涉及的所有法律关系。她说,这堂课上得值。